其实大家在生活和工作中一定都运用过申请书了,为了让自己的请求有很好的解决,我们都是需要进行申请书的写作的,以下是大爱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财产解除申请书5篇,供大家参考。
财产解除申请书篇1
申请人: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申请人:张xx,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xx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0872-23xxxxx。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xx)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xx).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xxxxxxxxxxxxxxx,存款(二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元(三十万),卡号6227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x
二00一年五月二十日
财产解除申请书篇2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撤销对被告某公司 元的款项或其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贵院撤销诉讼。鉴于上述原因,申请人特申请撤销对被告某公司==元款项或其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申请,望准许。
财产解除申请书篇3
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__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__。地址:长沙市岳麓区_8路__号。电话:0731-823_____。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__。地址:长沙市岳麓区__路。电话:138_______8。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______初字第___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即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以下财产的财产保全:
1、__中路__小区写字楼价值人民币肆佰陆拾肆万肆仟元(¥4644000.00)的房产。
2、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___。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
帐号:430____。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肆佰陆拾肆万肆仟元(¥4644,000.00)〕贵院开庭审理后,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了民事判决【(20__)岳民初字第010__号】。
判决书下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20__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将借款本金归还给了申请人,并支付了相关利息。据此,特申请贵院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敬礼!
财产解除申请书篇4
申请人:闵__,男,汉族,1949年7月3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天福园36号201室,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南京市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5号4层,
法定代表人:陈__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作出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户名:南京市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交行三元巷支行。
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宁商终字728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_年十一月日
财产解除申请书篇5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2、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3、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
4、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申请人:xxx
住所地:xxx
委托代理人:xxx工作单位:xxxx
贵院xxx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申请人xxx(财产);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与保全财产等价值的货币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敬礼!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签字或盖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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