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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应急预案5篇

我们在面临一些突发情况时,一定要启动应急预案,优秀的应急预案可以控制事态发展并减少损失,大爱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水源应急预案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水源应急预案5篇

水源应急预案篇1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保证校园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分工协作的原则高效处置,及时处置突发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校园内突发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

三、组织机构

1、突发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小组

组长:王克生成员:孙英秋、许之鹏、王立新、梁广林、刘青山

2、救援救护小组

组长:孙英秋成员:徐晶、姜帆、于戈、程新艳、郑岩

3、善后处理小组:

组长:马明达成员:许之鹏、张锐、王友权、张婉鹂、孙明珠

4、事故调查小组:

组长:王克生成员:孙英秋、王立新、马明达、许之鹏王友权、梁广林、刘青山

四、应急处置

1、水管员每日巡视二次供水水箱房,在巡视检查水质时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如有异味、有颜色等),应立即报告后勤集团办公室。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要立即到现场查看。如果属实,立即报告后勤集团总经理,启动应急方案。

2、集团总经理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经请示上级同意,依法立即、如实向呼兰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3、突发性生活饮用水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往现场并封锁现场,切断污染水源,等待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同时集团办公室立即通知校区各单位,停止使用饮用水并及时供应清洁饮用水。

4、呼兰区疾病控制中心到达现场后,积极配合迅速展开现场调查,查找污染源和污染物,了解污染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

5、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和蔓延,严防再次污染。

6、按照呼兰区疾病控制中心制定的方案进行实施,直至恢复正常供应饮用水。

7、立即组织做好校区各单位思想稳定工作,保持校区良好秩序。

8、组织召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会议,召集有关人员布置任务,迅速投入到抢险、救护和善后工作的处理等各工作之中。

9、由校办负责及时向上级汇报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接待媒体、学生家长和教职工家属,处理善后工作。

水源应急预案篇2

为了正确应对和有序处置我镇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保护生态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提高我镇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瓦室镇区域内发生影响集中饮用水源及分散式水源的严重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镇政府成立饮用水源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全镇饮用水源污染的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或较大饮用水源安全事故时,由本镇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理和组织调查。

发生重特大饮用水源安全事故时,由本镇指挥部报县政府环境应急处理机构并在其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二)本镇指挥部组成人员:

组长:李奎

副组长:万强

成员:向波袁榕陈松龄张恒

刘江王守兴朱以太熊曾嵘

张仕会马永生谢勇王毅

雷江景洪程张尚斌方军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瓦室镇环保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环保的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张恒同志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传达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召集协调各应急处理专业组统一行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对外发布事故的各种信息。

三、影响集中饮用水源安全的报告

(一)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致使饮用水源安全得不到保证时,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向镇卫生部门或镇政府办公室报告,镇政府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和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环境污染报告与破坏事故报告的部门应及时动员受到污染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疏散。

(二)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报县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四、突发污染饮用水源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一)发生集中饮用水源安全危险时,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按指挥机构的指令实施事故处理。

(二)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有关部门和工作组必须按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理,完成各项的任务:

1.环境污染现场处置专业组:由镇环保所、安全办、供水站,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现场保卫警戒组:由派出所、民兵预备役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疏散撤离险区人员和实施重要财产的抢救工作。

3.卫生医疗救护专业组:由卫生院及就近各村级卫生站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抢救受伤人员,保障医疗器械、血液和药品的供给。

4.交通运输保障组:由派出所、交管站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运输车辆的组织和现场专业人员、设备的运送;保障道路的畅通,确保应急车辆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必要时对道路依法采取道路交通管制等措施。

5.基础设施保障组:由供电、电信、供水站等镇相关人员组成,保障事故处理现场的供电、供水和通讯畅通。

6.后勤物资保障组:由党政办、民政、财政等组成,主要负责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的资金、物质装备,负责参加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7.事故善后处理组:由镇指挥部、镇信访办负责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镇信访办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原因以及可能引发的中长期环境影响,提出应对措施,拟定调查报告,提出对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

9.宣传报告组:由党政办、文化站等单位参加,统一报道饮用水源安全事故处理工作情况。

(三)应急处理措施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车辆及物质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2.控制污染源。根据发生事故的技术特点和事故类别,采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污染危害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事故处理方法。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展开必要的环境监测等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必要时,应果断迅速地划定污染灾害的范围或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质安全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5.清理事故现场,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空气、水体、土壤、动植物所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善后处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

6.对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做好安抚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五、应急处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务必强化责任,服从统一指挥、协调动作、责任到人,高效有序实施饮用水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环境安全。

(二)制定方案,组织落实。各成员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饮用水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并按各个专业组的分工,组织落实本部门专业人员和必备有专业设备、器材、物资清单。报镇指挥部备案。

(三)熟悉预案,组织演练。各相关部门要组织人员认真熟悉本预案,使其明确任务要求和处置措施,并组织训练和演练。

(四)各部门组成的各专业组要做到人员落实,装备落实。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将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五)严肃纪律,确保令行禁止。对不听从指挥,拒绝、推诿、拖延执行指挥命令,导致贻误事故处理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水源应急预案篇3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应对贵阳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保证在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因遭受突发事件引起供水困难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控制、保护、处置和善后处理等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轻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加强群策群防机制的建立,发动群众及时报告突发性水源地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分级建立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按属地原则,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上一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5)属地为主,就近应急。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应贯彻突发事件所在地为主,就近应急处置的原则,防止因推委扯皮而贻误时机。

13预案适用范围

131适用范围

(1)按地域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区域:贵阳市中心城区(南明区、云岩区、花溪区部分〈原小河区〉、观山湖区、高新区、乌当区);花溪清溪、贵筑、溪北办事处;白云大山洞、艳山红、龚家寨办事处;清镇市红新社区、新岭社区、巢凤社区、百花社区、红塔社区和红枫湖镇所在地;开阳县城关镇所在地;修文县龙场镇所在地;息烽县永靖镇所在地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2)按类别

①由于工矿企业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使得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②由于暴雨、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或由于上述原因使得水源地水利工程受到影响从而供水困难;

③由于恐怖事件等人为因素使得污染物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或者因上述原因使得水源地水利工程遭受破坏使得供水困难;

④由于水源地富营养化引起的供水困难事件;

⑤其它意外事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以及供水设施破损事故等。

132适用主要饮用水源地及水厂

贵阳市主要饮用水源地16处,建有水厂16座,设计供水能力13075万吨/天。水源地及水厂基本情况见表1—1。

14事件级别认定标准

(1)水源地重要性的划分

根据贵阳市各水源地2011年供水量占各区县总供水量的比值,以及其供水人口等情况,确定贵阳市各水源地的重要性。

(2)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水源地的重要性、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员和影响的时间,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件:

①水源地突发事件,造成水厂供水困难甚至无法供水,受影响人口占供水口的50%以上,且持续时间10天以上;

②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3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30天以上。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重大事件:

①水源地突发事件,造成水厂供水困难甚至无法供水,受影响人口占供水口的50%以上,且持续时间6—10天;

②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3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20—29天。

③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2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30天以上。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较大事件:

①水源地突发事件,造成水厂供水困难甚至无法供水,受影响人口占供水口的50%以上,且持续时间1—5天;

②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3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10—19天;

③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2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20—29天;

④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1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30天以上。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一般事件:

①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3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1—9天;

②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2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1—19天;

③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1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5—29天。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贵阳市城市饮用水源地应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后,立即成立贵阳市城市饮用水源地应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市水利局局长和属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2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贵阳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为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市应急办: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所有贵阳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项目;审批贵阳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项目;审批贵阳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工程措施项目。

市水利局:负责迅速到达现场,勘察污染状况及发展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饮用水源污染警告;判断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响应级别;通过水文站严密监控污染事态;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应急水源调度方案。

市生态文明委:负责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迅速到达现场,与有关部门勘察污染状况、污染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组织监测,严密监控污染事态;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负责“两湖一库”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节水宣传,推广节水器具,加强城区耗水大户,如洗车业、洗浴业、建筑施工业及其它服务行业的计划用水控制,必要时实行限额供水;负责受污染区域内野生动植物的监管、转移、救济等工作;负责管理好所属环境绿化的车辆,以备送水使用。

市公安局:负责对事件污染控制区的隔离和封锁现场,负责交通保障工作,适时进行交通管制,协助、会同相关单位疏散转移群众,监控肇事者和网络舆情,维护社会治安。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保障应急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市政府新闻办:协调贵阳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政府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农委:负责组织受保护动物的转移、救济,及时疏散污染物区域内的种子、种畜禽、化肥、农药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加强农作物、养殖业的污染防范及动物防疫工作,做好动物及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实灾情,制定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方案,申请、管理、分配救灾物资;负责因灾生活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物资的储备。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事件中交通运输工具的安排调度,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配合相关部门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贵阳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救援补助资金,对贵阳市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给予支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贵阳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运行,将重大应急事件常规演练和预警的日常经费纳入水利部门预算。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电信、电力等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省无线电管理局做好应急频率的使用,负责协调省无线电管理局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必要时视灾情实行局部空中电波管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属地政府,做好现场群众的撤离、安置工作事宜。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突发事故的抢险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的救灾工作。负责应急供水时的洒水车供水任务;负责突发灾害时相关现场人员的生活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市安监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饮用水水源地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商务局:在紧急情况下,负责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食品等必备生活物资的供应工作。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水情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贵阳警备区:负责组建抢险队伍,协调驻筑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贵阳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支队所属队,协调驻筑武警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相关的抢险队伍及送水车辆,配合城管部门向受影响的区域送水;

通信部门:移动及联通等通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通讯设施的安全,确保应急通信设施的畅通。

供水企业:负责协助污染源的调查;负责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指标监测;针对污染情况提出科学应对方法和水质改善处理意见;结合水质监测结果,实施制水生产过程控制和各工艺环节的水质控制,确保供水安全。市北控水务集团负责市区(南明区、云岩区、花溪区部分和观山湖区)水质指标监测;各区(市、县)供水公司或集中供水企业负责各自区(市、县)水源地水质指标监测。

贵阳供电局:恢复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紧急救助电力供应。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区域资源调配;落实指挥部下达到的指令;组织受影响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加强辖区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应急指挥部成立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负责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办、市水利局、市生态文明委

主要职责: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传递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232应急处置组

组长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文明委

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根据水源地发生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协调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进行突发事件的处置。开展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调查取证以及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等。

233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组织对事发地现场人员疏散,组织警力对事发地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理,监控事件有关责任人员,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

234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含疾病控制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成员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等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影响人口进行身体检查和疾病救治,对因传染性疫情引起的水源问题实施预防控制,制定相关的预防控制方案等。

235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办、事发地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部门等

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负责应急物资的运输、发放,受灾人员的安置、安抚(差异网☆),以及现场工作人员的食宿安排等。

236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水利??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市级新闻媒体等

主要职责:负责水源地突发事件发生时,统一组织对相关信息的发布和报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保护措施的紧急公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

237社会稳定组

组长单位:市维稳办、事发地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信访局等

主要职责:做好受影响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安定因素等。

238专家技术组

组长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文明委

成员:有关专家

主要职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水利水文、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水文地质、水污染防治、农业及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等。

3监测与预警

31城市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监测

311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为水质、水量监测站点每月监测1次,常规水质监测站点每2个月监测1次,动态(常规)监测站点一般每月监测1次。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做到及时到达现场、及时测出数据、及时提供可靠权威信息,根据污染具体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监测、水质水量同步监测手段。

312监测数据的报告

重要水源地取水口监测断面水质由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水库型水源地取水口常规监测由水库管理单位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河道型水源地常规监测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自来水水厂负责原水、中间水、出厂水水质监测,一旦发现有污染物超标的情况,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区(市、县)政府汇报,当地环保部门根据上报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辨析污染物超标的原因。

当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事件,水源地管理部门、自来水公司、当地环保部门应立即寻找污染源,检测污染物质,上报市水利局、市生态文明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责任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和报告。

报告单位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市水利局、市生态文明委应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政府。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涉及敏感人群,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涉及到跨贵阳市以外的行政区域的,按规定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事件分级标准,将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预警分级划分为四级,即i级预警(红色)、ii级预警(橙色)、iii级预警(黄色)和iv级预警(蓝色),详见表3—1。

323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预警发布

根据预警级别的不同,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相关的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信号由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批准后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市水利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布。

324预警信息的内容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人口(含影响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预警的解除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报请宣布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先期处置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后,遵循“谁获悉、谁报告”的原则,现场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各区(市、县)水利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电话。各区(市、县)水利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水源管理单位和当地供水企业;水源管理单位应会同供水企业专业人员前往现场核实,迅速做出初步判断,确认可能对水源水质产生影响的,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水源应急调整方案。水源管理单位应立即进行现场水样采集,1小时内将初步检测结果报告上级部门,相关水环境监测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的2小时内赶赴事件现场进行复验,并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同时上报市水利局和市生态文明委,市水利局和市生态文明委核实商定后,上报市政府。

42分级响应

421i级、ii级、iii级应急响应

市水利局和市生态文明委在确定i级、ii级、iii级水源地突发事件情况后,应立即报请市政府同意,启动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组织各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422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水源地Ⅳ级突发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地供水困难时,事发地政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所属地区市民安全稳定和解释工作。应急监测、调查和处置组负责组织调用相关部门的消防车、洒水车、水罐车等到发生突发事件地区应急备用水源点取水,集中组织向受影响地区送水;由市物资集团公司组织征调桶装水、瓶装水,交由当地政府组织向停水地区市民供应。供水企业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在保证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对高耗水工矿企业城区耗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控制,必要时暂时停止供水;园林绿化、市政、环卫用水逐步以河水取代自来水;新闻宣传组应配合市节水办做好节水宣传,号召城市居民实施节水;对于缺水率较大的部分区域可启动应急水源,并加强跨区域供水协调调度。其他市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44应急结束

441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到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42终止应急响应

当应急处置结束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市水利局、市生态文明委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水源水质趋于稳定为止。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11损失统计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损失及影响应及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由市水利局、市生态文明委、事件发生区(市、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协作,对应急抢险需要、调集、征用有关部门、企业物资的,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灾情损失及影响进行统计评估,出具相关的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制订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12社会救助

受灾居民生活救助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供水企业要迅速设立饮用水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日常生活用水的安置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工作。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灾民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的要求,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卫生、教育等部门,各社会团体组织有关专业人士或志愿人士对受到突发事件影响而产生心理障碍的人提供心理援助。

513危险品处置

各专业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规程,做好现场污染物的收集处理工作。有关现场清理和处理工作,应根据专家对灾害事故的性质和传播范围等进行认定,由公安、消防、卫生、农业等职能部门设立警戒哨,划定警戒范围,由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采取相应的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有关专业部门应继续对现场情况进行监控,根据专家评估结论,再进行解除警戒。

514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有条件的部门、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2调查评估

市水利局、市生态文明委要会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报市政府。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53恢复重建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在省政府的指导下由市政府负责。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4信息发布

水源地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并经确认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应急保障

61财力保障

水源地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2物资保障

建立水源地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和备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区(市、县)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种类,制定本地区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同时制定本辖区内的备用水源保护和调用方案。供水企业应储备应急用的水质中和药剂;气象局应储备应急用的人工增雨弹;建设局应储备应急用的钢管、pv管等供水管件;各应急备用水源管理部门应储备应急用的抽水、提水设备等物资。

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地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

63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文广局等部门,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有关通讯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4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水源地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铁路、机场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向水源地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6治安维护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治安保障,迅速组织公安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设立警戒区,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贵阳警备区和武警贵阳市支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防范防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

67人员防护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水源地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8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9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影响水源地水环境质和量安全的科学研究;加大对水源地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城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技术平台,提高保障水源地安全的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供水企业在水源地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市水利局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并负责市级重点水源地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2宣传教育

市水利局、市生态文明委和各区(市、县)政府等制定应对水源地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水源地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防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区(市、县)政府、供水企业和水源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3培训

市水利局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74责任与奖惩

对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源应急预案篇4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业主的用水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指挥

公司成立管道直饮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防范小组,统一负责管道直饮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系统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

成员如下:组长:总经理

成员:工程技术部经理、客户部经理、财务部经理

由工程技术部经理具体负责应急期间的信息收集、汇总和按程序报告、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和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等工作。

二、预测预警

应急小组随时掌握集公司所管理直饮水系统水质、水源、管网等动态信息,实行24小时监控,遇有影响危及直饮水安全供水的情况及时向应急小组报告。

三、响应和处置

对发生的一般性影响、危及供水的事件,应急小组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果断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和社会损失,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小区直饮水供水安全,应急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上报领导,以便立即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事项的应急预案。

预案启动时,客户服务应立即利用各种渠道通知业主突发事件处置的进展,同时告知业主采取适当措施。

(一)供水水质防范应急预案

1、供水水质防范范围:公司经营管理的直饮水社区

2、供水水质防范的措施

(1)每天对水源水质以及、产品水进行常规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向水质应急防范小组汇报。

(2)水质发生变化,对源水、产品水进行检测,每隔十分钟检测一次,同时向应急防范领导小组汇报。

(3)如果水源污染影响供水,将采取以下步骤处理:根据检测的水源水质数据,如预处理及深度处理解决不了问题,经应急小组同意后,采取必要的停水措施。

3、发现水质变化,领导小组成员24小时值班,随时掌握情况,保持信息畅通;总值班电话:2297090。

(二)管网抢修应急预案

1、供水管网抢修范围:直饮水供回水管网。

2、供水管网抢修设备:热熔器、电缆线、水泵足够的应急管道配件、器材,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供水管网抢修时限:管道白天10小时以内,夜晚20小时以内。

4、供水管网消毒杀菌处理:管道抢修完成后立即进行连通管道消毒杀菌处理,并不间断进行水质检测,达到合格后,连通管网开始供水。

(三)设备抢修应急预案

1、设备抢修范围:制水设备、供水设备、杀菌设备

2、设备抢修器材:备用供水泵、制水主机高压泵备用件、测试仪表、o3发生器用紫外线灯管、安定器。

3、设备抢修时限:白天24小时以内,夜晚36小时以内。

4、设备抢修后消毒处理:设备抢修完成后立即进行连通管道消毒杀菌处理,并不间断进行水质检测,达到合格后,开阀连通管网开始供水。

四、监督管理

从实战角度出发,普及防突发减突发知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应急事件重要情况的;

(二)未依照规定完成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应急物资的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在应急事件调查、控制、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四)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五)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附则

1、本预案由公司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公司应急防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水源应急预案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应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第三条、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涉及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小河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环保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领导担任。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主要负责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联系并协调联络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受理饮用水源环境污染投诉;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区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对区内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应急救援的交通管制,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社会治安,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区消防部门负责应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中的抢险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区城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涉及饮用水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保障便捷畅通的应急交通运输渠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区水利局负责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水利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区消防部门组成。

第三章、预测预报

第七条、小河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发生在辖区境外和辖区内有可能对我区饮用水源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八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上报相关领导部门,以争取市级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第九条、小河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并报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

第十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城区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Ⅱ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主要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三)Ⅲ级(较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主要乡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四)Ⅳ级(一般):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使村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第十四条、按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特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请求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启动国家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应急响应程序

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得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并成立由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应急准备工作

开通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及时向小河区政府应急办和区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同时上报省环保局;成立相关专家组分析研究情况,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二)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事件扩大。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应迅速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根据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三)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四)应急终止的程序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终止程序,执行《小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终止程序。

第十六条、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时查找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于15天内负责编制特大、重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三)应急过程评价。涉及饮用水源一般环境事件由区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涉及较大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饮用水源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按程序上报。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第十八条、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速报制度执行《小河区集中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速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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